最高检下发规定规范案件请示办理:不得请示上级具体事实认定

本报北京1月7日讯(记者李想)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下级检察院案件请示与上级检察院办理答复相关问题。

  哪些问题可以纳入请示范畴?检察院执行规定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1月7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

  干预事实弊端甚多

  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案件请示与答复工作,是检察权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

  规定对下级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请示的范围作出严格界定,明确提出,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涉及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司法政策等方面确属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经本级人民检察院研究难以决定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与此相适应,规定明确,各级检察院在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方面依法承担的独立办案责任,禁止下级检察院就具体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向上级检察院请示。

  这名负责人解释说,从司法亲历性原则考虑,事实证据问题应当由具体承办案件的检察院及其检察官负责,上级检察院仅依据案件请示所附相关材料,难以保证对案件事实证据作出全面准确判断。对案件事实证据问题进行请示和答复,容易造成上下级检察院办案责任不清、责任追究困难,不符合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而从办案实践看,上级检察院代替、影响或者干预下级检察院对事实证据问题的处理,容易引发冤假错案。

  书面请示利于究责

  规定强调,下级检察院请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这名负责人解释说,允许请示的问题通常属于重大疑难问题,通过电话等其他方式请示存在一定随意性,不但不符合检察机关办案责任制要求,也不利于责任倒查与追究。

  由于正在办理的案件通常都有明确的办案期限,因此,为上级检察院办理答复预留合理时间,照顾下级检察院办案需要非常必要。为此,规定明确要求,请示文书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10日之前报送上级检察院,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不足10日的,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3日之前报送。

  根据规定,下级检察院案件请示应当由案件管理部门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报送。这名负责人说,相关请示和答复内容通过网上录入、网上管理、网上监督,可以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专业化和规范化。

  明确答复阐明依据

  规定明确了上级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下级检察院案件请示的审查分办职责,严格规范了上级检察院承办部门对下级检察院请示的审查、办理、征求意见和报送审批程序。

  这名负责人介绍说,为确保答复意见合法、内容明确、理由充分,增强答复办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对下指导的有效性,规定要求上级检察院办理请示案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和检察工作规定,对请示问题提出明确的答复意见,并阐明答复依据和理由。

  规定特别指出,对于案件已经办结并且不涉密的答复意见,上级检察院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在检察机关内部公布。

  这名负责人解释说,下级检察院请示涉及的疑难复杂问题,在实践中可能具有一定普遍性,适当公布已经办结并且不涉密的答复意见,可以提高答复意见的适用效果,所属各级检察院遇到类似问题时可以参照适用,避免其他下级检察院因为不了解答复内容重复请示。

  不执行答复将追责

  规定第18条至第21条分别对下级检察院请示内容的真实性责任、上级检察院答复意见的合法性责任、下级检察院对答复意见的执行责任以及相应追责机制作出规定。

  规定强调,下级检察院有关人员故意隐瞒、歪曲或者因重大过失错报漏报重要事实或者情节,导致上级检察院作出错误答复意见的;上级检察院有关人员故意违反办理程序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作出的答复意见违反法律、司法解释或者检察工作规定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这名负责人说,规定明确,下级检察院对上级检察院答复意见应当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未能执行的应当说明情况理由,以防止出现下级检察院请示积极、执行随意等不规范问题。对下级检察院不执行、拖延执行或者错误执行答复意见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以提高下级检察院执行答复意见的及时性和严肃性。

    

[责任编辑: 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