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二届全国民族教育 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教民厅函〔2018〕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有关研究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民族教育科研工作,提高民族教育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全国民族教育专家委员会章程》,决定成立第二届全国民族教育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民族教育科研工作开展咨询、指导、评估和服务工作,重点根据全国民族教育专家委员会章程和教育部统筹规划,开展对民族教育重大问题的科学研究,为教育部民族教育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届全国民族教育专家委员会下设民族教育理论与政策、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双语教育、民族团结与民族文化教育、民族心理与民族教研、内地民族班、比较教育等9个学科(领域)组。专家委员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设在教育部民族教育发展中心,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请各省(区、市)及专家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对专家委员会工作给予支持。
 
第二届全国民族教育专家委员会任期四年。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状况,教育部将适时对专家委员会委员进行增补和调整。
 
附件:第二届全国民族教育专家委员会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18日